2001年8月28日 川国税函[2001]3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1年8月1日起恢 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准确 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第三条,“《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 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修正为“《关于延续 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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