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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28     浏览次数:

     2001年8月28日 川国税函[2001]32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2001年8月1日起恢

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准确

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第三条,《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

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应修正为《关于延续

若干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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