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2]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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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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