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
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