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
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等部门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