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6日 川国税函[2001]313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1]570号)转发你们,并明确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在川各证券营业部2 001年度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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