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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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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