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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解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贯彻国务院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21     浏览次数: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

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解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九部

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节选)

 

     2001年11月21日 川劳社发[2001]1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财政局、民政

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解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民政部、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社区就

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省委、

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与国务院九部门的《意

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九部门的《意见》精神

  二、把社区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社区就业优惠政策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问题。为进一步加大社

区就业岗位开发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省级

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

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1999]21号,以下简称省级12部门21号文件)

精神,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增列以下免税目:家政服务,包括小时工、

搬家、家庭清洁卫生、老人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小饮食店

(摊)、小商品零售、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拆洗、清洗、洗染、整烫、

照相、休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录像、镌刻、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劳务介

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社区环境绿化养植、清扫保洁、社区保安、

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老年公寓、托老

所、敬老院及社区健身活动;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医院病人

陪护(护工)、消毒、生育服务。

  (二)关于享受社区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

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尽快实现再就业,享受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扶持

政策的对象,一是已办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与原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再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二是已办理《社区就业服务证书》,

承担了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规定比例的社区就业实体,包括社区服务企

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等。

  (三)建立健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

全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制度、部门协商制度、社会举报制度、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追

究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根据《意见》的精

神,在我省全面推行《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将《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

发放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社区就业实体以及下岗失业人员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便于监督,形成制约机制。《再就业优惠政策明白卡》制度实行的具体办法,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

  五、进一步完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

  六、加强领导,协调运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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