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电子申报纳税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