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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