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00]25号通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于2000年4月24
日以云财税政[2000]22号文转发各地,请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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