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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2000]25号通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于2000年4月24

日以云财税政[2000]22号文转发各地,请一并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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