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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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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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