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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邮政通信企业免征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0-22     浏览次数:

     2001年10月22日  川地税函[2001]328号

 

四川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免缴我省邮政通信企业房产税的函》(川邮函[2001]9号)收

悉。鉴于1998年国家邮电分营,四川邮政成立后存在底子薄、负债重、离退休职

工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邮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川办发[1999]48号)精

神,经研究,同意对四川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省邮政局机关、省机要通信局、省

邮政职工专业技术学校、成都邮区中心局)和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三州所有邮

政局、所的自用房产,从2001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免征房

产税三年。今年已征房产税不再退税。

    此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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