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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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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