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
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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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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