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集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整治工
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指示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
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集中力量,继
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请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前做好省际之
间交叉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
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的要求填写报表(四个报表)
及分析说明,每月底前报送省局稽查局(传真电话:0871-3649471)。总
局重点监控市场(云南日用钢木材零售综合市场、云南螺狮湾综合市场)的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数据上报总局,同时抄报省局(整顿办)。
四、请各地务必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
作的总结报送省局(整顿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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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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