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自营施工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
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曾作过规
定,即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原来关于自营施
工单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内部
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
他经济利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的,目的
是减轻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这一通知下发后,
过去所作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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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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