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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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