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
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实行核定征
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
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