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7日 省级在蓉各纳税单位: 为了做好2001年第四季度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今年春节放假的实际情况,为 便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和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1年第四季度(或者12月)应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万元以 上的,应在季度(或月份)结束后15日内(即2002年1月15日前)向我局申 报缴纳该季度(或月份)的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人2001年第四季度(或者12 月)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超过10万元的,可在2002年2月25日前向我局报送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申报缴纳;三、2002年2月25日前凡企业所得 税纳税单位,不论2001年是亏损还是盈利,均应报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四、200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和现金流量表)在汇算时同《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一并报送,具体报送时间为4月1 日至15日。 特此通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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