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5日 川国税函[2001]48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 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 行。 一、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自 查,凡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台的涉外税收政策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滥 用税收政策错征税款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各地自查情况请于2002年1月20日 前上报省局(涉外处),省局将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为确保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各地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涉外税收工作, 发挥自身优势,夯实涉外税收基础,推动涉外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要保持 涉外税收管理队伍的稳定,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区,要在人、财、物等方面 给予分局一定的支持;尚未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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