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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24     浏览次数:

     2001年12月24日 川地税直[2001]096号

 

省级在蓉中介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四川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中介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条例》、《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中介机构

(按规定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对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而未进行独立核算的,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义务人。

  第二条 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通过填列《中介

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书面

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及成本

费用支出,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四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机构发生的执业风险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

税前据实扣除。中介机构发生的亏损可在五年内连续弥补。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管理,情况特殊且已实行内

部财务包干办法的中介机构,经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收入总额45%

以内实行经费统一包干。包干经费数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也不得再扩大任何费用扣除项目。包干经费包括职工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

待费、培训费、会议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申请经费包干办法的中介机构,须报送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收支项目金额明细

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中介机构发生的房租,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按规定提取的

固定资产折旧、经批准上交的行业管理费、在规定幅度内列支的广告费,经税务机关

核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实行查帐征收费用包干办法的中介机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包干经费+房租+利息支出+折旧+行业管理费+广告费。

  第七条 实行查帐征收但未实行费用包干办法的中介机构,其税前扣除项目按国家

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

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

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

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

税资料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申报,仍不申报的;

  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

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两种方式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

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

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行定额征收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暂接收入

的10%确定。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年的行业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纳税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

关的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可后进行调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鉴定表2项合格,3项不合格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鉴定表3项合格,2项不合格的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二条 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

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或者经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三、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附送会计报表及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的鉴定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

送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

(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

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执两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

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十六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

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一、实行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盈亏,是否享受税收优惠,都应按照

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

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

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八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

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

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二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别是收入和

成本费用的核算,创造条件向查帐征收过渡。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负责人                 从业人员数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帐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帐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收方式

纳税人意见:               初审科室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复审科室意见:              局领导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纳税人自报情况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上年征收方式填写查帐征收或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

     3纳税人意见填写选择的征收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被税务机关检查过的纳税人需附送本年度及上年度税务检查结论通知书。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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