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云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昆国税发
[2002]332号)收悉。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
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165号)
第一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云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2002年1月
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
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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