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在此文件接文之前,对各级邮政企业分营时
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已缴纳了印花税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
通知
2001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1]361号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
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
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
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账簿涉及的印花税问
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
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
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
贴花。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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