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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

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

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

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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