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
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
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
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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