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回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
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
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省国税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
信用社,并在税前扣除。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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