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的补充通知》(云国税所字[1995]84
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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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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