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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12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

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

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

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

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

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

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

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

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附件:我省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4户森工企业名单

 

  中甸林业局、黑白水林业厨、巨甸林业局、碧泉林业局、华坪林业局、红旗林业

局、新平林业局、金沙江林业总公司、下关木业总公司、三江林业实业总公司、卫国

林业局、墨江林业局、景东林业局、宁蒗林业局。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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