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
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
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
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
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
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
革,其生产的原木均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
下或径级
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附件:我省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4户森工企业名单
中甸林业局、黑白水林业厨、巨甸林业局、碧泉林业局、华坪林业局、红旗林业
局、新平林业局、金沙江林业总公司、下关木业总公司、三江林业实业总公司、卫国
林业局、墨江林业局、景东林业局、宁蒗林业局。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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