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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0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

通知

 

     2001年5月14日 国税函[20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

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

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

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

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

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

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

按本通知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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