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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6-0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在营业税征管中,各地陆续反映了若干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认真征

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概)算,但施工单位不直接收取而由建筑主

管部门收取统筹后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是否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

“服务业”营业税的问题。

  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算概算的“劳保基金”,施工单位应以含“劳保基

金”的工程结算款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对主管部门统筹

的“劳保基金”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统筹的“劳保基金”总额

扣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给施工单位的“劳保基金”后的余额。

  2、关于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邮电等部门收取的电讯资费等罚款和滞纳金应届邮电等部门为客户提供应税劳务

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

定,无论其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

  3、关于个人承包荒山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个人承包荒山进行绿化,对个人承包荒山绿化的行为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

产的行为,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由“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调节,

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关于“网吧”、“电脑屋”服务收入以及“网络上网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1)凡以“网吧”、“电脑屋”等名义经营而实际是提供电脑游戏服务的,应

按“娱乐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2)对既提供上网、电脑培训服务,同时又兼营电脑游戏的,应分别核算其不

同经营项目的营业收入,分别按相应的适用税目计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

依法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营业税。

  (3)对经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提供网络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

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关于金融部门代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费是否按全额并入金融机构营业收入征

收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部门与电信部门联网,代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费全额计入电信部门的收入,

如金融部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其实质是一种揽储行为,对吸收存款的行为,不征收

营业税;金融部门如取得手续费收入,应按“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对单位和个人取

得技术成果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做出规定后,原(94)财

税字第010号和财税字[1999]45号文件有关对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的技术

成果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统一改按

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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