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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部署后加强地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5-23     浏览次数:

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28号)的精神,经省委第17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省政府

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部署的通知》(云政

发[2001]67号),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作了相应调整。今年仍

在去年确定的江川、蒙自、澜沧三个县启动改革试点,三个试点县的方案必须在6月

底以前制定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完毕,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其

他地区要继续抓好调研、测算和试点方案(草案)的拟定工作,于8月底以前完成并

上报省税改办审核汇总,但省不作批复,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各部门暂停

对社会、特别是对农民公开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现就地税系统贯彻省政府

67号文件精神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政府67号文件精神,

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中央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

策是完全正确的,但也要认识到,改革是复杂的、艰巨的和长期的,必须充分做好各

项准备工作,稳妥推进。这次对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的调整,只是根据形势的要求,对

改革的步伐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并没有改变,不能因为改革试点工

作部署的调整而动摇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二、三个试点县的地税征收机关,必须根据今年3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

精神,按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继续抓紧抓好地方税配套政策的落实,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等要根据今年3月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

的有关精神执行,并注意发现、总结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特别是要

把握好政策尺度,严防试点过程中出现与农业税收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试点县所在地、

州、市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今年暂不进行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

屠宰税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征收管理,严防收入流失,确保今年各项收

入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是要继续抓好农业税夏征和秋征,特别是要注意抓好对历年尾

欠的清理;二是要加大农业特产税征管力度,要结合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

要求,加强对查验征收点的管理,切实保证查验征收点依法征税、文明执法;三是要

按照现行屠宰税的政策规定,做好农村和城镇屠宰税的征收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除试点县外,其他地方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要求,积极参与本

地的调研、测算和试点方案(草案)的拟定工作,进一步吃透政策,为今后全面推开

试点作准备;对调研、测算和试点方案(草案)的拟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

究对策并及时上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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