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2-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意

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

依法行政,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地税部门的各级领导一

定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地税

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征收机关直接承担着大量具体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任务,

能否做到严格、正确地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与人民群

众的关系。因此,税务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

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询私枉法,违者一定要严肃

处理。

  三、为了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适应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

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局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认真抓

好地税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

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联系、配合。贯彻执

行中有何问题或经验,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卡塔尔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