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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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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