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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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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