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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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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