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企[2001]74号各地、州、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政[2000]39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省政府对《关于给
予我省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为配合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
策,推动我省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决定对我省出台的1999年度后4个
月出口收汇财政贴息资金和2000年下半年出口的省产产品财政贴息资金免征企业
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