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
(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
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
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
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
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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