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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0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1年2月26日 财税[2001]13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

(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

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

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

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

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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