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统一电力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现对电力企业的增值
税政策重申如下,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属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以6%的征收
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凡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
电企业,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改变。
二、属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发、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
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075号)及其相应的其他规定,
执行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三、其他有关电力的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统一的规定执行。
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2001年3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
及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此前省局和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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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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