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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03-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

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198633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通知》中称:“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217176号决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申请。外交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签署了接受《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176号决

议的接受书。自亚洲开发银行确认我已完在各项入行手续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

正式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同时上述《协定》和决议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法律

拘束力。”现将《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中有关税收条款摘要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附件: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部分)(摘要)

 

     第八章  法律地位、豁免权、免税权及特权

第五十六条 免税权

    一、亚行及其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亚行并

应免除有关支付、预扣或征收任何捐税或关税的义务。

    二、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

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态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

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  

    三、对于亚行发行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与此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

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担保而给予歧视待遇;或

    ()如果征税的唯一法律依据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偿付或支付的地点或所

使用的货币种类,或因亚行设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

    四、对于亚行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击有关的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

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仅仅因为此类债券或证券是由亚行担保而给予歧视待遇;或

    ()仅以亚行办事处或进行业务的地点为唯一法律根据而征税。

    第五十七条  实施

    各成员应根据其司法制度,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使本章各项条文在其境内生效,

并将已采取的行动通知亚行。

    第五十八条,豁免权、免税权与特权的放弃

    亚行根据自己的意愿可在任何情况和事例中,以自己认为最有利于亚行的方式

和条件,放弃本章给予它的任何一种豁免权、免税权和特权。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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