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3-12     浏览次数: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管理,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ΟΟ八年三月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管理办法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使用管理,减少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数量,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管理运行质量,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纳税辅导,减少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的数量
   (一)开票内容必须准确。企业开票人员在开具发票时,必须让购货方提供准确无误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一系列与开票内容有关的资料,减少发票作废和负数发票。
   (二)对新进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和企业更换开具人员的,必须对开票人员进行相关开票业务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上岗开票,确保开票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每月纳税人在抄报税时,对上个月的防伪税控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和负数发票情况进行统计,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避免因技术性错误出现作废发票。
   (四)严控企业空白发票作废。企业在需要注销或变更时,在其提出注销或变更申请前,要控制发票发售量,避免因注销或变更导致出现大量作废空白发票。
   二、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一)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销售方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当月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销售方已经开具专用发票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相应的红字专用发票:
   1.发生全部或部份销货退回以及发生销售折让或者开票有误等情形发生在开具专用发票的以后月份;
   2.即使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发生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已记账、购买方已作认证,并且认证结果不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
   对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1.《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4.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1.《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2.《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4.税务机关、购买方、销售方均应对《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5.购买方有以下情况不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⑴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⑵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⑶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
   6.除上述第5点所列情况外,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亦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购买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其他特殊情形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且销售方未在当月即时作废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由其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上述办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4.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对于超过90天的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已无法进行认证,因此,除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情形外,此类情形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提交购买方,而购买方应及时进行认证。
    四、本办法从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篇: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征免税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