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现就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大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强调了通过创业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标志着以创业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新阶段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就业增长点。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有利于劳动者发挥自身才智,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造社会财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地要在劳动者中,积极开展树立创业观念教育,鼓励和弘扬劳动者的创业精神;积极完善、整合和落实各项创业政策,改进各项服务措施,形成敢于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社会氛围,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全省就业压力,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实现就业更加充分目标。
(二)明确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2年,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10万名人员参加创业,实现带动就业25万人的目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20%。每年初由省把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州市,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按季通报进度,按年考核绩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表彰。
二、贷款适用范围、额度、贴息及奖励机制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适用范围。我省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和返乡创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员,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州市担保基金在满足上述人员贷款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村进城创业人员。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可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金额根据申贷人的还贷能力,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五)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
(六)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各地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微利项目(附件一)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七)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后,经审核确认拨付。奖励资金由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补办法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执行。
三、切实落实担保基金,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八)切实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我省就业目标任务和预测从事创业的失业人员数量,全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为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比例,在2009年底前,力争实现建立不低于3.3亿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的目标。其中,省级建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担保基金;州市(含县级)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核定担保额度等办法,共建立总额不低于3亿元的担保基金。按照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和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还应增加担保基金投入。
(九)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定后,存入指定的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应共同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明确经办银行应按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州市,结合中央补助情况,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各州市担保基金损失的15%,各州市担保基金承担其余的损失,其中州市对建有担保基金的县(区、市)承担的损失比例不低于15%。担保基金损失,同级政府应及时补足。
担保基金损失特指申贷人因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经担保机构、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担保基金损失。
四、完善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条件
(十一)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担保方式,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1、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建在州市级的,可采取州市担保机构为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总的贷款担保额度,由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总担保额度与经办银行签订统贷额度协议,并分配下达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再分别为申贷人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手续,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贷款。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建在县级的,由担保机构直接为申贷人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申贷人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
各州市要逐步过渡到由州市担保机构提供统一担保,州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运作的方式。
2、 担保基金直接担保。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申贷人直接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发生的贷款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
3、有效资产或其它信用方式担保。经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同意,申贷人也可通过提供有效的资产抵押、请具有较高信用资质的担保人,为其担保。
(十二)降低反担保条件。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免除反担保,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国家和我省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的州市,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且创业项目通过开业指导专家论证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降低反担保条件;反担保的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50%。
各地在积极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要放宽信用担保条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有固定收入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都可以为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已建立征信系统的经办银行,可根据客户存贷款的信用情况,将信用担保人扩大到有稳定收入、具备还贷能力的其它人员;贷款人通过联保方式也可互相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灵活的还贷方式。还贷方式可采取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具体还贷方式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经办银行不得硬性要求申贷人用按揭方式还贷。
五、实行联合会审、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和审批程序
(十四)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填写《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二),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交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组织信用调查和材料初审。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定期(不少于两次)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联合会审,会审合格后由申贷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别办理担保手续和借贷手续,经办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十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需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和财政贴息的,由企业填写《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三 ),交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担保及贴息意见后,报送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核拨;同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审核拨付。
(十六)申请贷款的创业人员,工商注册登记与户籍不在同一地,能够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提供出反担保的,当地相关部门应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
六、加强创业培训,加快信用社区建设
(十七)大力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源,为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人员用好用足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成功创业和稳定经营。
(十八)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信用社区的建立和推广,充分发挥信用社区的优势和作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基础性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创业促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拟制并组织实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计划,牵头整合并协调落实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报批工作,组织本地区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落实专人并设立专门窗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工作,审查核实贷款及贴息条件;组织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贷款申请进行定期会审;协助做好创业人员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汇总,上报《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汇总表》(附件四)。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创业促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材料初审、贷前信用调查,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持续补充机制,督促、指导担保机构发挥好担保基金作用,提高担保工作效率;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贷款的协议;按季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和贴息资金拨付工作;参加对合伙创办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补助工作。
(二十一)各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经办银行的执行情况;督促经办银行做好每年的贷款额度计划报批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引导经办银行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十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多种形式地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各州市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配套措施,切实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目录
2.《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3.《云南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汇总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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