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6日 川地税明电[2001]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做好2001年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 所得税分享办法的顺利实施,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6 6号)精神,经研究,对2001年12月份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 织收入原则,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多征、虚征、有税不征收或者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如 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前10个 月按季征收的,原则上不能改为按月征收;预缴税款的款额也要按前10个月已经确 定的办法计算缴纳;对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2002年征收的税款,不得在今年提前 征收入库。 第三,要按照税源情况逐级进行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得税收入情况。对超出税 源较多的地方要进行研究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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