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4日 川国税函[2001]46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807号)转发你们,并明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川各证券营业部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5%的比例就地预缴,请一并贯彻执行。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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