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9日 川地税函[2001]377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经查,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府发[1994]154号、成府发[2001]76 号规定:经市住房解困解危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低洼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户均60平 方米建筑面积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 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2号)文 件要求,此项规定应当清理纠正,停止执行。请向有关方面作好汇报解释工作。 (3) |
失效日期: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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