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378号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绵地税发[2001]8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139号)精神,收费项目是否免税,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有关规定有偿集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 船闸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过闸费,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并列入免税项目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交通、建设部门是指政府所属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指省、市(州)、 县级的交通、建设厅(局)直接向金融部门贷款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偿集资,所修建 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取得的通行费收入。 三、交通、建设部门与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修建的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所收 取的通行费、过闸费,必须严格区分交通、建设部门(自有资金除外)与经济组织的 投资比例,对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根据上述条件,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你市境内高等级公路建 设中的资金借贷筹措和工程项目支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属 于经营性企业,不是交通行政职能部门,其投资修建路桥等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不符 合营业税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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