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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