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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日 财税[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

政策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就有关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

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

业税。

    请遵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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