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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范围,按云南省财

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

政策的通知》(云财税政[1999]30号云地税一字[1999]52号)中省

补充规定第一条进行确定,即:“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一般民

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

度假村等豪华住房。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

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行认

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以上的为高

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空置商品房的建成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证明为准。凡

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除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

空置商品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外,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购

买,也不论是其他商品住房还是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

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给予免征营业税、契税照顾。“销售”时间

的界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三、销售空置商品房免税的申报审批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

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

20011120021231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630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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