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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7-2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2001年

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各地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

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宣传、贯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省局专门成立了贯彻新《征管法》领导小组,冯登坤

局长担任组长,倪宗瑜副局长、陈华副局长、张美琼副局长、王志强纪检组长为副组

长,易良根、张仲昆、吴钦、房方金、张红霞、罗家璋、张建勇、周瑜生、张秀叶、

罗连杰、李明俊、段永明为成员,下设三个办公室分别负责宣传(办公室)、培训

(干部培训中心)、贯彻(征管及各有关业务处室)等工作。各地应成立相应的专门

机构,协调各部门工作,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确实做好

新《征管法》学习、宣传、贯彻的落实工作。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搞好新《征管法》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

广播、互联网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新

《征管法》,使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提高纳税意识和依法纳税的自觉

性,不断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在社会上形成学税法、用税法的良好

氛围,营造依法治税的优良环境。

  三、做好新《征管法》的培训工作。配合新《征管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税务

干部的新《征管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把新(征管法》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公

务员的考核,考试成绩记入公务员档案。同时,各地在省局师资培训工作的基础上,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做好对本级及下级的新《征管法》知识培训,特别是一线

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工作秩序,深入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各地要进一步

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严厉打击偷、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

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注重工作协调,加强信息交流,推动新《征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工作中要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报送省局征管

处,省局将以信息、简报等方式发送各地,更好地推动全省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工

作。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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