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切实把岗位及职责落实到位,确保
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
二、税务登记仍继续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局征收管理部门应专门设置税务
登记岗位。
三、对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4)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