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专项稽查和
交叉稽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地要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处税二字[200
1]95号)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做好对本地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专项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务必于2001年10月2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汇总表》及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局,以便统一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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