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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3-01     浏览次数:

     2002年3月1日 川国税函[2002]6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国税发[2001]125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各地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归并和精简现有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办法

和措施,进一步健全税收执法环节的工作制度,防止监督脱节和重复检查。

    二、加快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地在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合上为法制工作信息化

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法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发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备案被查软件,切实提高备案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标准,并于4月底以前报省局备

案,未按时上报的,将通报批评。

    四、总局《决定》第七条规定,经请示总局同意,仍按省局《四川省国税系统税

务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川国税发[2001]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二、

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即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意见书,由

报请审理单位按照审理意见制作法律文书并依法执行。

    各地要按照总局《决定》要求,结合省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

国税系统税收执法权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1]114号)认

真贯彻执行,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执法监督的落实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

地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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